董闫平、赵亚芹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114执恢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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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恢102号案件名称
董闫平、赵亚芹等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董闫平;赵亚芹;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114执恢102号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董闫平、赵亚芹: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董闫平、赵亚芹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10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董闫平、赵亚芹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董闫平、赵亚芹向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综合服务中心支付代偿款93462.31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136元、公告费1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双方私下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董闫平一次性向申请人履行76598元(已向申请人履行),申请人自愿放弃其他申请权利。案件执行费1302元被执行人董闫平已向本院缴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4执恢10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6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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