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巍峰、高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27民初15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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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7民初1590号案件名称
吴巍峰、高善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蓝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吴巍峰;高善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27民初1590号原告吴巍峰,男,汉族,1981年7月25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青生,湖南谭青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善,男,汉族,1977年9月17日生,湖南省蓝山县人。原告吴巍峰与被告高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吴巍峰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巍峰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巍峰撤回对被告高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吴巍峰承担。审 判 员 李祖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星人书 记 员 王紫娴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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