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魏和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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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652号案件名称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魏和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魏和军;侯彩云;赵玉明;李瑞东;季国峰;李瑞国;魏红伟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165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住所地:建平县北二十家子镇迎宾街015号。负责人:韩磊,行长。受委托人:王海军,男,汉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辽宁省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魏和军,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侯彩云,女,196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赵玉明,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瑞东,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季国峰,男,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李瑞国,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被申请执行人:魏红伟,男,1989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辽宁建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十家子支行与被执行人魏和军、侯彩云、赵玉明、李瑞东、季国峰、李瑞国、魏红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10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按相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675.35元并通过案款系统发放给该公司,后经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也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6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肖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鲁嘉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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