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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8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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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842号
  • 案件名称

    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842号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巷道镇。法定代表人:蔡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张掖市甘州区。法定代表人:王爱民,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甘0724民初31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一、被执行人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及预付款共计3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被执行人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存放在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处的剩余8533个水泥墩成品归被执行人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所有,限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完成收货;四、第三个吴有荣不承担责任;五、驳回申请执行人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76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2710元,被执行人承担5466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山东双德合新能源有限公司、张掖市甘西新能源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第五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台县金苹果水渠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482元。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2.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7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6月28日、2021年7月6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13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1个,内有存款128073.6元并依法扣划。经反馈,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4.2021年7月26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5.2021年5月21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但其表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05466元,执行到位128073.6元,剩余177392.4元及执行费4482元未能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志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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