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辉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闽0526执17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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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闽0526执1783号案件名称
王辉传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德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辉传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闽0526执1783号移送部门: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辉传,男,1976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王辉传犯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以(2021)闽0526刑初65号刑事判决,判处王辉传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追缴王辉传违法所得1.5万元。该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强制执行,要求王辉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以邮寄送达形式向王辉传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王辉传未履行。二、本院扣划了王辉传名下存款747.39元并依法上缴国库,并依法查询王辉传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未发现王辉传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依法向王辉传户籍所在地德化县肖坑村委会送达被执行人财产状况传统调查表,但该村委会至今未向本院反馈王辉传的财产情况。四、本院对王辉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王辉传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王辉传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庆谋执行员 黄炜杰执行员 林昆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耀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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