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路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4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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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4841号案件名称
沈阳路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沈阳路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4841号申请执行人:沈阳路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工人街7号。被执行人: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15号。本院在执行沈阳路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沈阳市浑南区城市建设局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件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提级执行,并作出(2021)辽01执监763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48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爱武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城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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