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江华、宋功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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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1008号案件名称
郑江华、宋功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昌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郑江华;宋功华;王春丽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郑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宋功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昌乐县。被执行人:王春丽,女,1979年5于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江**与被执行人宋功华、王春丽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郑江**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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