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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江华、宋功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725执10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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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725执1008号
  • 案件名称

    郑江华、宋功华等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昌乐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郑江华;宋功华;王春丽
  • 案件缘由

    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725执1008号申请执行人:郑江**,男,1976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被执行人:宋功华,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昌乐县。被执行人:王春丽,女,1979年5于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江**与被执行人宋功华、王春丽义务帮工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郑江**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0725执1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德军审判员  刘 强审判员  田 政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执行员  陈明军书记员  冯庆磊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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