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文与周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3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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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3342号案件名称
蔡天文与周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蔡天文;周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3342号 原告:蔡天文,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军,重庆市渝北区两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蓉,重庆市渝北区仙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雪松,男,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渝中区邹容路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902834995C。负责人:汪长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女,系公司员工。原告蔡天文与被告周雪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蔡天文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天文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天文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蔡天文负担。 审 判 员 余 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夏 天书 记 员 秦雨薇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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