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晓明、周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224执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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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24执1230号案件名称
石晓明、周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溆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石晓明;周云清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224执1230号申请执行人:石晓明,男,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湖南省溆浦县。被执行人:周云清,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秀山县。申请执行人石晓明与被执行人周云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24民初11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云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晓明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石晓明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周云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均无登记信息;2021年8月15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8月16日查询被执行人无投保及保险收益;2021年8月18日向溆浦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并已冻结,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周云清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周云清应向申请执行人石晓明赔偿各项损失97767元,负担案件执行费1366元,共计99133元未执行到位。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向军华审判员 奉志辉审判员 刘继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爱民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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