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军、冉光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6执28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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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6执2829号案件名称
高军、冉光彬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德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军;冉光彬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6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高军,男,1986年9月2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向阳社区高家组111号。被执行人:冉光彬,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贵州省德江县玉水街道四坪小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高军申请执行冉光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黔0626民初22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冉光彬欠申请人高军租赁费50500元。被执行人冉光彬未按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高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军与被执行人冉光彬达成和解协议,即:一、被执行人冉光彬欠申请人高军租赁费50500元,该款待被执行人冉光彬在贵州迈裕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拨款后一次性付清;二、如被执行人未按该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恢复原调解书的执行,并由法院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执行人名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黔0626执282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自约定履行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罗 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安明爱书 记 员 宁雄德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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