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春华、魏海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422民初28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2民初2880号案件名称
程春华、魏海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三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程春华;魏海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422民初2880号原告:程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博,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艳艳,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魏海荣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董长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娜,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艳茹,陕西丽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程春华与被告魏海荣、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春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春华负担。审判员 王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调兵山市环境卫生服务办公室、张巨良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12民终1804号 下一篇 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连科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2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