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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强、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321执1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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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0321执1576号
  • 案件名称

    林强、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东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林强;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321执1576号申请执行人:林强,男,1963年5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被执行人: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少龙。本院在执行林强申请执行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林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民初65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0000元、案件受理费1767元、案件执行费1100元。本院受理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依法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鸡东县下亮子乡裕国村村民委员会依靠上级财政部门拨付转移支付款中的村级经费履行义务外无其他履行能力,上述执行中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人予以确认。另向申请人释明,另案执行中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的转移支付款中的村级经费,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21)黑0321执157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 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春鑫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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