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康伟、赵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0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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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079号案件名称
张康伟、赵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莒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康伟;赵学文;王艳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张康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赵学文,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艳雪,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张康伟与被执行人赵学文、王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康伟与被执行人赵学文、王艳雪达成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7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魏本迎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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