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康伟、赵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07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7执2079号
  • 案件名称

    张康伟、赵学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莒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张康伟;赵学文;王艳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7执2079号申请执行人:张康伟,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赵学文,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王艳雪,女,196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张康伟与被执行人赵学文、王艳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327民初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康伟与被执行人赵学文、王艳雪达成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327执20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魏本迎审判员  徐雷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磊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