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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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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梅菁渊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    原告:梅箐渊,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杨诚,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曹燕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箐渊与被告杨诚、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箐渊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箐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箐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后原告承担689元。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九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打印:扈艳红       校对:王小波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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