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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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案件名称
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杨诚;梅菁渊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9202号 原告:梅箐渊,男,199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杨诚,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曹燕妮,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梅箐渊与被告杨诚、陕西迪隆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梅箐渊于2021年9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箐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箐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后原告承担689元。 审 判 员 何 燕 二〇二一年九 月二十二 日 书 记 员 王 小 波 打印:扈艳红 校对:王小波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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