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113执17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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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113执173号之一案件名称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刘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113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春和路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13709035585C。法定代表人:詹建忠,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其洲,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系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正式员工,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和平路160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111130603024814。法定代表人:刘洪,理事长。被执行人:刘洪,男,1971年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本院在执行乐山市金口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金口河区信用社)与乐山市金口河区天然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刘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一、被执行人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金口河区信用社借款本金1090000元、利息23730.30元(截止2021年4月19日)和以1113730.30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20日起按年利率7.125%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刘洪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案件受理费7412元、执行费13537元由被执行人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刘洪共同承担。案件进入执行后,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和车辆。被执行人刘洪名下无房产、车辆,有部分银行存款,已被先行冻结,本案中已以1134679.3元为限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刘洪在乐山市金口河区××乡××村×组有商服性质土地[面积1775.39m2,权证号为金国用(2012)第××号],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金口河区信用社,同时在××乡××村×组种植有林木300亩。以上土地和林木已在本院另案中先行查封,本案中已对土地进行轮候查封,该土地和林木现已在本院(2021)川1113执19号案件中进行处置,尚未处置完毕。现因被执行人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刘洪均满足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金口河区中药材合作社、刘洪进行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金口河区信用社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杨建忠审 判 员 叶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陈玉梅书 记 员 李春梅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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