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何立梁、张孝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22执11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2执1187号
  • 案件名称

    何立梁、张孝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何立梁;张孝春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22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何立梁,男,195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泉,男,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孝春,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湖南省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立梁与被执行人张孝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执行费用。现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孝春的银行存款51346元;或提取、扣留其收入5134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谭子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恒书 记 员 刘晶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