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长春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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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4430号案件名称
杨某与长春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杨某;长春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4430号原告:杨某,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中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长春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长江路57号2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肃男,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与被告长春市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某混凝土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杨某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由杨某自行负担。 审判员 赵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文娇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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