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瑾、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9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99号案件名称
罗瑾、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罗瑾;罗盟;李展叶;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冉某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叶,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乙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61元,律师费4000元,被执行人罗某甲、李某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叶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161元,律师费4000元。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20日每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2022年8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3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剩余全部本金156500元。2024年3月31日之前清偿借款全部利息。被执行人罗某乙已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