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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瑾、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6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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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699号
  • 案件名称

    罗瑾、罗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礼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罗瑾;罗盟;李展叶;礼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冉某 。被执行人罗某甲,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罗某乙,男,1975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被执行人李某叶,女,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的(2020)陕0425民初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罗某乙应清偿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161元,律师费4000元,被执行人罗某甲、李某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罗某甲、罗某乙、李某叶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2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30日之前偿还礼泉县某某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3161元,律师费4000元。2021年10月至2023年8月20日每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2500元。2022年8月20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2023年8月31日之前清偿剩余全部本金156500元。2024年3月31日之前清偿借款全部利息。被执行人罗某乙已负担执行费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425执6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高 超审  判  员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松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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