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有创、畅永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82民初30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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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82民初3031号案件名称
韩有创、畅永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河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韩有创;畅永杰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82民初3031号原告:韩有创,男,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僧楼镇尹村,身份证号:142703197011211535。被告:畅永杰,男,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现住万荣县太贾村,身份证号:142725198606030015。原告韩有创被告畅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有创撤回对被告畅永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韩有创自行负担。审判员 齐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吴泽茹书记员马聪聪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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