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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522执6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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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522执677号
  • 案件名称

    马某、胡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秦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某;胡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522执67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在执行马某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0)甘0522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37469元。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胡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胡某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马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7469元;二、执行费462元由胡某承担。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胡某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税务、工商、保险等信息全面查控,未发现胡某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多次传唤,胡某均未到庭,人也无法联系。经查,胡某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约谈申请人向其告知案件办理情况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书面表示认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怀信审 判 员 黄海祥审 判 员 任丁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永伟书 记 员 康 梅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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