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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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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446号
  • 案件名称

    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马某某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446号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住所地陕西省镇巴县泾洋街道办小渡坝村。经营者杨某某,男。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728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某某未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某某支付货款4443元,本院即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马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经督促,被执行人马某某2021年9月24日主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4443元。综上,被执行人马某某已全部履行了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在领取案件款的同时自愿放弃迟延履行利息,并确认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的,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44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24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马某某承担。审判员  左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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