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徐佩周、孙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5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59号
  • 案件名称

    徐佩周、孙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徐佩周;孙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59号申请人:徐佩周,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园,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徐佩周与被申请人孙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6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园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