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佩周、孙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3执保14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3执保1459号案件名称
徐佩周、孙园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徐佩周;孙园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3执保1459号申请人:徐佩周,女,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博,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孙园,男,198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徐佩周与被申请人孙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津0103民初1468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园名下价值16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孙轶群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博睿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石家庄引领商贸有限公司新乐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184执978号 下一篇 镇巴县凯渝桥隧物资经营部、马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