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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洪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791执1175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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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791执1175号之五
  • 案件名称

    赵洪朝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赵洪朝
  • 案件缘由

    财产刑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791执1175号之五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赵洪朝,男,住河北省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791刑初65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朝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32x1,010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高秀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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