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礼兰、曹敬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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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1225号案件名称
曹礼兰、曹敬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礼兰;曹敬;曹誉湘;徐仕英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曹礼兰,女,1984年4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被执行人:曹敬,女,2004年8月4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被执行人:曹誉湘,女,2006年9月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石燕桥镇。被执行人:徐仕英,女,1953年5月28日生,土家族,贵州省思南县人,村民,住贵州省思南县张家寨镇。曹礼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隆昌民初字第15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0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本院从张某的遗产中执行张某应该支付给申请人垫付的小孩抚养费118000元。执行中查明,张某于2021年8月20日去世,现无明确的遗产继承人,申请人所列被执行人只是遗产管理人一部分。本院认为,张某死亡后,申请人曹礼兰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不同于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死亡的情形。张某的法定继承人暂未继承遗产,因此本案义务承受人尚未确定。本案需等待张某的继承人继承其遗产后,才能确定本案的适格被执行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21)川1083执1225号案件的执行。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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