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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耀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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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71号
  • 案件名称

    胡耀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胡耀平;王海燕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71号原告:胡耀平(身份证号:XXX),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王海燕(身份证号:XXX),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耀平与被告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胡耀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耀平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耀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胡耀平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连连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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