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耀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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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102民初4271号案件名称
胡耀平、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胡耀平;王海燕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2民初4271号原告:胡耀平(身份证号:XXX),男,1992年8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王海燕(身份证号:XXX),女,1990年11月24日出生,回族,现住西宁市城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蓉,青海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耀平与被告王海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胡耀平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耀平申请撤诉,系自愿对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耀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胡耀平负担。 审判员 马晓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刘连连书记员 韩美玲《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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