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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郭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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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715号
  • 案件名称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郭安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郭安平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715号申请执行人郭安平,男,生于1958年8月1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代理人王秀香,女,生于1972年12月24日,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眉县转盘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605042278K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安平与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326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自觉履行义务。故申请执行人郭安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案应执行案款83563元及迟延履行金。执行费12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眉县XX镇XX街XX段转盘北侧陕(2019)眉县不动产权第0001059号土地一处,本院依法对其予以查封,但现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本案义务,本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张俊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案申请执行人郭安平已受偿标的0元,未受偿案款83563元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郭安平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眉县鼎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时效之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 (2021)陕0326执71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宏 让审 判 员   王 延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赵   震书 记 员   曹 水 霞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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