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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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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93号
  • 案件名称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7893号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东郊。法定代表人:袁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淼,男,汉族,1986年9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溧阳市,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15层。法定代表人:王飞,职务信息不详。 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国强镀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202101132789319877138130219869217118301185514152021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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