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彦峰、樊向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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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案件名称
路彦峰、樊向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路彦峰;樊向贤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樊向贤,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8244218。 被告:路彦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1212231X。原告樊向贤与被告路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冯建海 人民陪审员 朱学财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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