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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彦峰、樊向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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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路彦峰、樊向贤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路彦峰;樊向贤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29民初713号之一     原告:樊向贤,男,196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洛川县村民,,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008244218。     被告:路彦峰,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91212231X。原告樊向贤与被告路彦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  剑  人民陪审员    冯建海              人民陪审员    朱学财  二0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鸿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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