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晨、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78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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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7891号案件名称
李晨、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晨;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7891号原告: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销售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春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9年4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李晨,女,汉族,1990年4月1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后收取185元,由原告西安海伦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秦 冰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 佳 怡 打印:相丽华 校对:吕 颖 2021年 月 日送达2021011327891199041176662603202199370185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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