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毕旦振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0192执保7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保721号案件名称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毕旦振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毕旦振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0192执保721号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3688号。法定代表人:张影,该公司董事长。被保全人:毕旦振,男,1986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申请保全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毕旦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冻结了被保全人毕旦振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58,537.25元人民币(实际冻结112.41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冻结了被保全人毕旦振名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58,537.25元人民币(实际冻结1,393.43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日期2021年9月8日至2022年9月8日),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院(2021)吉0192民初2181号民事裁定书中的保全事项现已全部保全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荣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728民初832号 下一篇 徐方涛、田晓波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2执10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