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4民初56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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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4民初5689号案件名称
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张云梅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4民初5689号 原告: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官坝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N6W76R。法定代表人:陈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云梅,女,2002年1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张云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重庆市途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节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石子恒- 1 -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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