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鑫、殴杨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083执7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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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083执799号案件名称
杨鑫、殴杨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鑫;殴杨霞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083执799号申请执行人:杨鑫,男,1986年10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肥东县人,村民,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被执行人:殴杨霞,女,1999年5月16日生,汉族,四川省隆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隆昌市双凤镇。申请执行人杨鑫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川1028民初1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殴杨霞支付借款本金1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殴杨霞主动向杨鑫履行5500元,并缴纳执行费185元,现双方当事人针对剩余案款13500元及利息达成了长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殴杨霞每月支付杨鑫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及时申请恢复执行,并且应当在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魏 乔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力生书 记 员 郭丽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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