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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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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
  • 案件名称

    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福杰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申请人: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被申请人: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被申请人:于福杰,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福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xxxxxx357,0存款3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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