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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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宁津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福杰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22执保807号之十二申请人: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月琴。被申请人: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长青。被申请人:于福杰,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宁津县东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于福杰名下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宁津县宇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2810xxxxxx357,0存款3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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