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18033-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18033-1号
  • 案件名称

    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18033-1号原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XX镇XX村南。法定代表人:明传兵,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洪科,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宁怀新,职位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华盛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陕西光伏产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标准展示区光伏农业和科技大棚项目农业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协议书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记载工程地点为陕西澄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该项目在渭南市澄城县,故管辖法院为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本案应由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澄城昌盛20兆瓦光伏发电标准展示区光伏农业和科技大棚项目农业配套设施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可以确定,本案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合同同时约定工程项地点陕西澄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该案管辖法院应为工程所在地法院即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权管辖。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依法移送至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管辖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余      洁    二0二一 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石  磊打印:相丽华     校对:秦婷婷     2021年  月  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