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3执15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003执1501号案件名称
首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首某某;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3执1501号申请执行人:首某某,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阳县鹿峰街道迎宾路83号。法定代表人:侯慢苟,系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制作的(2020)湘1003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首某某与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阳新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56.41元(含违约金8406.41元(2020年1月7日至2020年12月2日),执行费5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8456.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见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延松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杨刚一、崔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1102执3639号 下一篇 刘汉平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626执2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