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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文刚、袁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6民初1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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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民初1190号
  • 案件名称

    赵文刚、袁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赵文刚;袁娜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26民初1190号 原告:日生,袁娜,女,汉族,1985年1月10,现住陕西省吴起县。被告:日生,赵文岗,男,汉族,1985年7月1,现住陕西省吴起县。原告袁娜与被告赵文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文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娜的诉讼请求:1、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10月5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34000元。该笔借款有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据为证,原告数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遂提起诉讼。被告赵文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款借据一份。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被告借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元,同年在原告所经营的烟酒门市赊销烟酒共计14000元。之后原告一直联系不上被告,直到2020年10月5日原告联系上被告,原、被告经清算账目后被告共计欠原告34000元,并书写借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条据,故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文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袁娜借款本金34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赵文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蔺    玮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蔺 盈 盈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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