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金虎、白伟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0执恢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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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30执恢210号案件名称
白金虎、白伟等物权保护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清涧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白金虎;白伟;葛调玲案件缘由
物权保护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0执恢210号申请执行人:白金虎,男,汉族,1975年2月2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东门湾村。被执行人:白伟,男,汉族,1985年9月6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东门湾村.被执行人:葛调玲,女,汉族,1962年11月24日生,住陕西省清涧县宽州镇东门湾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金虎与被执行人白伟、葛调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白伟、葛调玲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白伟在榆林农商银行西沙支行账户的存款,期限一年。二、划拨被执行人白伟在榆林农商银行西沙支行账户的存款。三、解除冻结被执行人白伟在榆林农商银行西沙支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苗亚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任 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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