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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步云、陈小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异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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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异109号
  • 案件名称

    宗步云、陈小芳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宗步云;陈小芳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异109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宗步云,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执行人:陈小芳,女,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陈小芳与宗步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宗步云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宗步云异议称:请求法院撤销(2021)苏1291执1181号执行案件并解除相应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1、违约主体不存在。现在出租泰州医药高新区怡和花园34幢105室房屋(以下简称案涉105室房屋)的不是案件当事人宗步云和陈小芳,此二人皆没有违约,出租房子的系宗步云、陈小芳的婚生子宗义超。宗义超出租房子的行为不属于宗步云、陈小芳双方二人的意思表述,是宗义超的个人行为。如果宗义超出租房子的行为是违约的话,那么作为监护人之一的陈小芳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2、案涉105室房屋夫妻双方已经答应给宗义超,房子已经是宗义超的,因为房子早就已经交付给了宗义超,且有析产时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作证,虽然没有过户但是宗义超已经拥有完整的物权所有权,可以处理自己的财产。而且宗义超出租房子的行为不违反法律也不违反双方的约定。宗步云、陈小芳只是需要履行自己的承诺即可,即履行过户的行为债权即可。后经过法院8月11日执行把房屋过户给儿子宗义超。房子是2021年8月10日出租出去的,宗义超2021年8月12日就拿到房产证。一般办理房产证从申请到拿到房产证以及其他的手续一般都要有几天,可见宗义超是知道了父母最近几天把房子转给他,他才出租的。经审查查明,关于陈小芳与宗步云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宗步云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2021)苏1291执11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宗步云的银行存款2029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另查明,原告宗裕金、严秋红与被告宗步云、陈小芳、宗义超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苏129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一、。泰州医药高新区怡和花园34幢105室房屋归宗步云、陈小芳所有,待该房屋可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宗步云、陈小芳须无条件将该房屋赠与并过户给宗义超,该房屋办理相关产权登记的所有费用(含交税)均由宗步云、陈小芳各半负担,过户给宗义超前宗步云、陈小芳不得转让、出租该房屋。二、上述条款中关于泰州医药高新区怡和花园34幢105室的处理,如宗步云或陈小芳违反该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20万元违约金。”再查明,2021年8月10日,出租方宗义超(甲方)与承租方胡平(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案涉105室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租期12个月,自2021年8月10日起至2022年8月9日止。双方商定每月租金1400元,房租半年一付。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异议人宗步云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小芳以被执行人即异议人宗步云违反(2017)苏1291民初1816号民事调解书对案涉105室房屋不得转让、出租的约定为由,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宗步云支付违约金20万元,但案涉房屋租赁协议的出租房方系宗义超而非宗步云,且陈小芳亦未能够举证证明宗步云存在转让、出租案涉105室房屋的行为。故异议人宗步云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院对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宗步云的执行措施。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吴 兵人民陪审员  帅富强人民陪审员  王金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顾嘉辉书 记 员  许 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过程中或者执行保全、先予执行裁定过程中的下列行为违法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二)执行的期间、顺序等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三)人民法院作出的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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