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刘田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10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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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1047号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刘田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刘田成;王雪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104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凤凰北路78号。负责人:胡醒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郑峰琨,男,汉族,系该支行职工。被执行人:刘田成,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雪蓉,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申请执行刘田成、王雪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103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田成、王雪蓉应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给付案款42794.39元(包含借款本金41539元、截止2020年2月29日的利息1255.39元),及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借款展期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20年3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97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49元。在执行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刘田成于2021年10月8日履行11000元,从2021年11月起每月月底履行1500元,直至2022年10月底履行完全部案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114执10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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