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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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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叶世英;王林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原告:叶世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兵,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林,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英与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世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世英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7元,由原告叶世英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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