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案件名称
叶世英、王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宜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叶世英;王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1521民初5164号之三原告:叶世英,女,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兵,宜宾市翠屏区大众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被告:王林,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世英与被告王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世英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叶世英申请撤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世英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7元,由原告叶世英负担。审判员 李文财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 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段某某、冀某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晋1182执602号 下一篇 山东春霖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杨开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7执23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