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顺芳、彭世青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5执31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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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5执312号之二案件名称
胡顺芳、彭世青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岚皋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胡顺芳;彭世青;陈芳珍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5执3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胡顺芳,女,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彭世青,男,198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陈芳珍,女,199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住岚皋县城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2019)陕0925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彭世青、陈芳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返还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于2021年09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彭世青、陈芳珍的银行存款。现因执行案件办理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芳珍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080102357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世青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9683876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世青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6020110900049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世青在中国工商银行260706080102572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五、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芳珍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六、解除对被执行人彭世青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叶文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晓曼书 记 员 王 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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