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龙、江国武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207执32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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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07执3275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龙、江国武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王龙;江国武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207执32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龙,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无为市。委托代理人:钱光霞,无为市石涧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国武,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龙与被执行人江国武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207民初2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江国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江国武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张 雄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田丰雷书 记 员 吴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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