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艳春、刘真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91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917号案件名称
姜艳春、刘真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姜艳春;刘真政;范有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姜艳春,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真政,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范有德,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艳春与被执行人刘真政、范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艳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283执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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