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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艳春、刘真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283执9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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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283执917号
  • 案件名称

    姜艳春、刘真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海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姜艳春;刘真政;范有德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283执917号申请执行人:姜艳春,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刘真政,男,汉族,住海伦市。被执行人:范有德,男,汉族,住海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艳春与被执行人刘真政、范有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艳春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1283执9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雨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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