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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4财保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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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4财保51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彦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靖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彦平;王居宏;王忠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24财保51号 申请人:王某某,男,1960年8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靖边县 。被申请人:关某某,男,1992年4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甘肃省天水市 。申请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关某某驾驶的系宁A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关某某驾驶的系宁A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卫明                                 二O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波        2021082451王某某1960082061272519600820221219900119612726199001194213关某某19920429620522199204294015王某某20210817关某某王某某关某某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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