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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泽兰,刘勤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刘小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8民初7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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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8民初7795号
  • 案件名称

    杨泽兰,刘勤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刘小波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杨泽兰;刘勤;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刘小波;袁建娟
  • 案件缘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8民初7795号 原告:杨泽兰,女,194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刘勤,女,197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培,重庆芊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红河中路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6761320389。负责人:周洪全,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阳,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员工。被告:袁建娟,女,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小波,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杨泽兰、刘勤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行、袁建娟、刘小波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泽兰、刘勤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兰、刘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69元,减半收取6584.5元,由原告杨泽兰、刘勤负担。   审    判    长      杨  茜人 民 陪 审 员      沈玉满人 民 陪 审 员      邹昌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石长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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