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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等刘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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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青0105民初5341号
  • 案件名称

    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等刘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宁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刘亚娟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105民初5341号原告: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韩子萍,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德,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回族,住西宁市城西区,公司经理。        原告:李生刚,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刘亚娟,女,1987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镇原县,现住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        原告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与被告刘亚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经驻二十里铺人民法庭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双方再无争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亚娟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计63元,由原告青海快车无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李生刚负担。        审判员    张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肖欢书记员    李启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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