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407执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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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7执661号案件名称
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407执661号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法定代表人:蒋昕呈,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大为,该公司信贷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俊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407民初5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并向申请执行人衡阳市石鼓区鑫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执行风险告知书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5日、9月2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信息、住房公积金、保险类收益、金融性理财产品、股权红利等其他财产状况。另本院向衡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衡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不动产、保险类收益状况,轮侯查封湖南俊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深陷其他债务纠纷,名下财产均被其他债权人查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刘俊健纳入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本金XX万元(不含诉讼费、执行等费用),尚未执行到位xx万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建明审判员 杨国志审判员 罗年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霞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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