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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昊、张江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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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86号
  • 案件名称

    种昊、张江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合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种昊;张江博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博,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4203212,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种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4183231,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江博与被执行人种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种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40435元、诉讼费1554.50元,本院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称已于被执行人种昊私下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3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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