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昊、张江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4执7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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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4执786号案件名称
种昊、张江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种昊;张江博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4执786号 申请执行人:张江博,男,1990年4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4203212,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被执行人:种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004183231,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申请执行人张江博与被执行人种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524民初4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种昊未按照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40435元、诉讼费1554.50元,本院受理执行。 执行过程中,2021年9月15日申请执行人称已于被执行人种昊私下达成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执行费2030元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 (2021)陕0524执7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雷 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康 凯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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