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艳与顾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7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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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7320号案件名称
高艳与顾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顾绥军;高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7320号 原告:高艳,女,197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0XXXX30210262X。被告:顾绥军,男,197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住陕西省绥德县,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90921041X。原告高艳与被告顾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高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高艳负担。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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