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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03执61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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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03执61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汉中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洁;梁志刚;曹小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03执6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连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荣。被执行人李洁,女,1990年10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梁志刚,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曹小华,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洁、梁志刚、曹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0)陕07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李洁、梁志刚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701999.81元(算至2020年6月30日,后期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续计)。二、曹小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受理费28416元,由李洁、梁志刚、曹小华负担。履行期限届满后,李洁、梁志刚、曹小华未履行义务,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信息、证券、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梁志刚名下登记有陕F0K331小汽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因该车辆有抵押,处置意义不大,故对该车辆仅作查封未实际处置。除此之外三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三、本院通过汉中市南郑区不动产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汉中市南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南郑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李洁、梁志刚、曹小华无房产、工商、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李洁、梁志刚、曹小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五、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南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告知了被执行人李洁、梁志刚、曹小华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六、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认可被执行人李洁、梁志刚、曹小华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0)陕070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辉审判员  龙海东审判员  吴晓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唐 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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